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林慧英女士(會員林楸禎之繼承人)申請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價金案件,經審查無誤,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。

刊登日期:2016/1/26
發文日期:2016/1/26
發文字號:府地籍一字第1052701150A號
主旨:林慧英女士(會員林楸禎之繼承人)申請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價金案件,經審查無誤,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。
依據: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、4項、第15條第2、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、4項、第15條第2、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。一、土地及建物標示:雲林縣莿桐鄉麻園段2323地號等3筆及西螺鎮西螺段525-2地號、二崙鄉番社段431地號及慈仁段66地號等計6筆(詳如附表)。
二、權利人姓名或名稱:廣合物產興創合名會社(會員林楸禎)。
三、權利種類:所有權。
四、權利範圍:如附表 (出資比例16670/600000)。
五、公告起訖日期:自民國105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27日止共3個月。
六、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,應於公告期間內,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七、代為標售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,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。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,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。
附件:
  • 公告文及清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