刊登日期: | 2016/1/26 |
發文日期: | 2016/1/26 |
發文字號: | 府地籍一字第1052701150A號 |
主旨: | 林慧英女士(會員林楸禎之繼承人)申請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價金案件,經審查無誤,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。 |
依據: |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、4項、第15條第2、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、4項、第15條第2、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。一、土地及建物標示:雲林縣莿桐鄉麻園段2323地號等3筆及西螺鎮西螺段525-2地號、二崙鄉番社段431地號及慈仁段66地號等計6筆(詳如附表)。 二、權利人姓名或名稱:廣合物產興創合名會社(會員林楸禎)。 三、權利種類:所有權。 四、權利範圍:如附表 (出資比例16670/600000)。 五、公告起訖日期:自民國105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27日止共3個月。 六、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,應於公告期間內,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,逾期不予受理。 七、代為標售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,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。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,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。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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